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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中国教育学会 教育科研专项课题课题管理办法

课题实验学校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课题实验学校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课题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课题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德育研究分会资助和管理。总课题组设立在21世纪报社教研组,总课题组负责课题实验学校日常管理。

第三条 课题实验学校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教育科研活动。

第四条 课题实验学校由21世纪各相关部门定向推荐,不直接面向个人申请。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总课题组主要职责有:开展课题实验研究;组织课题实验学校进行课题申报、审核、指导实验单位开展课题工作;对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学术交流、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六条 实验学校课题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课题实验研究、按要求提交中期检查并按时结题。所在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教学、人员、资金等方面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从事英语教育、德育教育、思政工作的教师或管理者。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第八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课题实验学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九条 实验学校课题初审由总课题组负责,复审由总课题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初审:总课题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从课题方向、申请人条件、文字资料规范性和完善性等审核,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如初审不合格,学校返回修改或者终止申请。

复审:总课题组初审合格后由总课题组提交专家组进行复审,专家根据评审办法主要从课题论证合理性、课题实施可行性等审核。

第十条 立项课题名单在21英语网和园丁学堂网站进行公布。总课题组向实验学校颁发《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由各申报单位自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度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总课题组,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课题负责人可向总课题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总课题组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总课题组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编辑发行文集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总课题组,经相关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其他事项管理:课题实验学校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课题负责人不得私下以课题名义收取费用;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要求在批准立项后3年内完成,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总课题组审核通过后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因故中止课题;

5.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课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六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总课题组将在总课题结题时发布结题通知,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总课题组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总课题组提交结题材料;

3.总课题组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总课题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总课题组提交结题材料;

3.总课题组以通讯方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总课题组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报告复印件;

3.结题报告(五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4.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5.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6.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十九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二十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总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总课题组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官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课题的研究成果归总课题组与实验学校共同所有,总课题组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总课题组有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总课题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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